拒絕被非法審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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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明慧網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】一次,某派出所警察從監控攝像頭的錄像裏查到了我,到我家非法抄家後,將我綁架到派出所。

到派出所後,警察打開電腦,打印了一份文件放在桌上,是《權利義務告知書》,這是我找他們要的,不要他們是不會主動給的。我要了《權利義務告知書》之後,讓派出所所長及警察出示警察證,並要他們拿出所謂我「利用邪教」的法律依據。我告訴他們,公安部二零零零年39號文件中發布的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,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二零一一年50號令已經廢除了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。

所長及國保隊長問我:「你是不是信仰法輪功?這個照片是不是你?這些宣傳資料是不是你的?」或問其它一些話,我一概說「與本案無關,拒絕回答」或沉默不語,就是不入他們的圈套。他們氣急敗壞,將我的雙手反銬在背後,我對所長說:「你暴力執法,我請你迴避。」

如果對上述問題回答「是」,他們就拿到了所謂的迫害證據,就會將卷宗送往檢察院。在法庭,無論你如何辯護,法官受「610」操控,都不會理睬你的。

我給他們講紅衛兵跟著毛澤東造反,最後被卸磨殺驢;文革結束後,北京市八百多公檢法及軍管幹部被拉到雲南前線秘密槍決,做了替罪羊。你們不要被中共邪黨利用迫害好人,你們警察是保護善良的,希望你做一個善良的人。

最後,還需要在非法審問筆錄上寫明:沒有法律依據,與事實不符,因此拒絕簽字。我也不在物品清單上簽字,他們會威脅說:「不簽字,將來不會還給你的。」其實,即使簽字了,他們也不一定返還物品,反而給了他們迫害的藉口。

他們挖苦我,說:「你們不是講真善忍嗎?怎麼不敢承認?」我說:「憲法規定信仰自由,我做的一切都是正確的,正是因為我修煉真、善、忍。」我不給他們對大法犯罪的機會,是慈悲於他們。

我聽到所長在門外對其他人說:「他不開口。」他們得不到任何實質的證據,迫害也就繼續不下去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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