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質問法律依據 警察支吾其詞、語焉不詳
李敬輝隨即質問:要求拍照、加微信、視頻取證是否有法律依據?由哪個上級部門授權?又是誰授權該上級部門?對方支吾其詞,只說「法律依據你可以自己上網查」。李敬輝指出:警察執法有義務向老百姓說明法律依據。對方卻東拉西扯,說甚麼「肯定有前因後果啦,原因在你身上」等等。追問「到底甚麼原因」,他又含糊其辭:「這個就不用說的了,大家都知道的了。」
二、拒報姓名卻要求「配合」 甚至威脅上門
對方繼續問李敬輝是否願意「配合公安機關見面留相片」。李敬輝反問:你連名字都不敢說,如何讓人相信你?尤其在電信詐騙橫行的當下。李敬輝又問他是否知道警察執法必須先出示警察證,對方承認「知道」。然而他始終不敢報姓名,顯然心虛。
在李敬輝連番有理有據的質問下,對方惱羞心虛,竟說:「現在是我在問你,不是你在問我,你要配合我啊。」最後甚至虛張聲勢地恐嚇:「或者我上門來你家裏找你?」 李敬輝坦然應允,並要求其準備好警察證和法律依據,以便記錄姓名、職務、警號,作為後續行政起訴的證據。
三、正氣震懾 警察未敢上門、未再來電
可能被學員的正氣震懾,當天下午他並未上門,也未再來電話。李敬輝隨後撥打 110 查詢警號與姓名,回覆稱警號屬實。但問題隨之而來:若騙子記住一個警號冒充警察,而警察又不報姓名,普通民眾如何判斷真假?大陸電詐橫行,與某些警察的不正當行為顯然存在關聯。
四、舉報電話難打通 官方渠道形同虛設
李敬輝接著撥打 12337、12388、12389 舉報電話,準備投訴端州區公安分局涉嫌濫用職權、違法越權的行為。 然而,12337竟是空號──所謂「舉報渠道」的真實作用可見一斑。在大陸,這類舉報中共黨員和公安警察的電話極難打通,經常忙音佔線,多要求來電者留下錄音。
五、向12388投訴 被告知「不屬管轄範圍」
李敬輝多次撥打 12388 才接通,要求核查警號真假、投訴民警態度惡劣及端州區公安分局的越權行為。接線員稱這些不屬於她們管轄範圍,解釋說 12388 主要處理黨員官員的組織紀律問題,建議向民警上級部門反映。但接線員也說明:若公安上級部門出具認定材料,確認民警態度惡劣,12388可以受理。
六、向12389舉報公安瀆職 依法維權、嚴正申訴
隨後,李敬輝多次撥打 12389(公安系統舉報電話)並成功接通。他詳細說明經過,指出:
﹒ 本人是遵紀守法的公民;
﹒ 該警察在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證據的情況下提出無理要求;
﹒ 此行為屬於濫用職權、執法犯法、玩忽職守;
﹒ 對方不敢報姓名、無法說明法律依據與授權部門,極不正常;
﹒ 在電信詐騙猖獗的情況下,民警不去抓壞人,卻騷擾無辜公民,嚴重浪費警力資源。
李敬輝強調:自己正在履行《憲法》第41條賦予公民的權利──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批評、申訴、控告、檢舉。他並嚴正表示,將向上級部門要求「政法倒查三十年」的工作人員重點調查端州區公安分局內部問題,並要求該民警就其惡劣態度向本人道歉。他保留繼續投訴舉報、行政起訴其瀆職行為的合法權利。
接線員最終答覆:後續將有專人反饋處理結果。
附錄:相關法律條文
﹒ 《憲法》第三十五條: 公民有言論自由。
﹒ 《憲法》第三十六條: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
﹒ 《憲法》第四十一條: 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及其行為,有批評、建議、申訴、控告、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。
﹒ 《公務員法》第六十條: 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,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﹒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五十二條: 偵查人員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、引誘、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證據,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。
相關領導信息:
肇慶市端州區古塔派出所
所長:黃文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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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慶市端州區委政法委書記:梁學鋒
肇慶市端州區公安分局局長:郭盟開
肇慶市端州區公安分局政委:李克諧
肇慶市端州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隊長:傅松升
肇慶市端州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教導員:王潔
肇慶市端州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電話:2225483
肇慶市端州區公安分局電話:0758-2233291(監督/公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