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一要求不僅嚴重違法,也直接侵犯了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權。
一、修煉前病痛纏身 修煉後身心巨變
榮鐵文曾是當地一家規模不小的駕校校長,生活條件優越。然而修煉法輪大法前,她沾染了煙酒、打牌等不良習氣,身體狀況急劇惡化,患上嚴重冠心病,發展到無法躺下睡覺,全身浮腫、腹大腿細、面色黝黑、滿臉皺紋,頭髮也白了。她走遍各大醫院,花費大量金錢仍無改善,醫生甚至告訴她「想吃啥就吃啥吧」。
二零零一年修煉法輪功後,她按真、善、忍嚴格要求自己,戒掉所有不良習慣,道德回升,身體上的所有疾病全部消失,體型恢復正常。
二、二零一七年首次被綁架:強迫吃藥一個月、精神恍惚、身體嚴重損傷
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晚,榮鐵文(當時70歲)與宋桂芝(63歲)、張淑琴(71歲)為讓人們明白真相,在掛真相展板時被綁架,並被帶到江南派出所。 江南派出所姓曹的男警帶三、四名警察抄家後,將她送往拘留所,六天後轉押看守所。
在看守所期間,榮鐵文被強迫吃所謂「高血壓藥物」。她明確表示自己沒有病,但一名女獄醫粗暴威脅:「吃!不吃就不容你,你說了不算。」 榮鐵文被逼迫吃藥一個月零六天。
十一月十四日她從看守所出來時精神恍惚,連家人也不認識了。被迫在江南派出所簽所謂「取保候審」文件(家人被勒索五千元「保釋金」)後才回家。
回家幾天後,她臉腫、手爛、手起泡,半年後左大拇指仍破皮潰爛。
三、二零一八年法院逼簽「認罪書」:老人被關鐵籠近一天
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,豐滿區檢察院高繼偉電話要求榮鐵文及其兒子到檢察院辦理所謂「更換取保手續」。
四月十日,榮鐵文被一個姓趙的年輕警察關進法院鐵籠,逼迫簽「認罪書」。她堅定表示:「按真、善、忍做好人沒有錯」,拒絕簽字。
十點多,她的兒子進入法院,看到年邁母親被關在大鐵籠裏,當場跪地給母親連續磕頭,哭喊「不能沒有母親」,勸她簽字。榮鐵文平靜告訴兒子自己沒有錯,堅持拒簽。
老人被非法關在鐵籠近一天。傍晚,法院陰謀未得逞,又將她帶到偏遠農村派出所,三、四名警察強行按住榮鐵文的手按手印、拍照、按大巴掌手印。
隨後她被送往吉林市看守所,看守所拒收。法院強迫她在一張寫有「取保候審」標題的空白紙上簽字後,才讓她回家。
四、被迫流離失所三年多:有家不能回
二零一八年六月,豐滿區檢察院與法院以所謂「取保候審」為由企圖對榮鐵文非法庭審,繼續迫害。榮鐵文被迫離家,在外流離失所三年多。
五、二零二一年再次被綁架、枉判四年半 送往長春女子監獄迫害
二零二一年七月底,榮鐵文在家再次被吉林市哈達灣派出所警察綁架,關押在吉林市看守所。隨後,她被豐滿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六個月,於二零二一年九月被送往長春女子監獄繼續迫害。
六、冤獄期滿卻被停發養老金 社保中心索要八萬元
二零二五年六月,榮鐵文冤獄期滿回家,卻發現養老金被停發。吉林市社保中心要求她返還所謂「服刑期間已領取的養老金」八萬元後,才願意恢復發放重新核定的養老金。
吉林市社保中心的這一行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:
﹒ 《憲法》第44條: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保障。
﹒ 勞動法》第73條:退休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。
﹒ 《社會保險法》第16條:繳費滿十五年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應按月領取養老金。
• 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第34條:養老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,不得剋扣、拖欠或挪用。
法律明確規定,養老金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,是勞動者一生辛勤勞動的成果,社保機構僅負有代為管理和按月發放的職責。社保機構無權剋扣、停發,更無權索要所謂「返還」。
七、結語:對老年人的迫害觸目驚心
79歲的榮鐵文老人,因堅持真、善、忍信仰,在九年間三次被綁架、兩次被非法關押、一次被逼迫流離失所,身體受到嚴重損害,精神遭受巨大折磨。如今冤獄期滿,卻又被停發養老金、被索要八萬元。
這不僅是對一位老年人的迫害,更是對法律與人性的踐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