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迫害是絕對不能被承認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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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明慧網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】看到明慧網發表的文章《下午被帶走 凌晨就沒了──武漢胡尚秀之死疑點重重》,令人震驚與憤慨。

作為一個公民、一個普通居民,卻遭到隨意抄家、強制帶走、非法訊問、體罰、虐待、刑訊逼供、恐嚇威脅,最終被迫害致死──這不是「疑點」,而是嚴重的違法犯罪。武漢市警察難道就是這樣「執法」的嗎?警察怎麼可以如此隨意地把一個人迫害致死?責任必須明確,必須追究。這不僅是胡尚秀一家的悲劇,更是對整個社會的威脅。

武漢市公安機關應當公開此次事件全過程的法律文書、執法手續以及全程執法錄像,釐清責任人,給死者及家屬一個交代,也給社會一個交代。

為了抓一個退休的普通老人,竟動用如此多人力,如此大動干戈──這是機構臃腫、人浮於事,還是公安不務正業、拿著薪水害人?無論是哪一種,這樣的機構都應當被裁減,這樣的人員都應當被清除。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》明確規定:「應當尊重和保護個人的人格尊嚴……嚴禁實施侮辱、體罰、虐待等行為。」在這起致人死亡的案件中,武漢市警察憑甚麼對公民實施體罰、虐待?誰賦予他們迫害致死的權力?他們不僅違反《憲法》《公安法》,更觸犯《刑法》。所有參與者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最高檢察院《舉報須知及信訪規定》明確受理舉報範圍包括: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、刑訊逼供、報復陷害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。」舉報方式可以書面、口頭、電話、網絡等多種形式提出。

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:「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、刑訊逼供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、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,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。」

《刑法》中明確規定非法拘禁罪、刑訊逼供罪、暴力取證罪,並強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的,應當從重處罰。

此時當地政府和警察或許仍在軟硬兼施:推諉拖延、恐嚇舉報者、以賠償安撫家屬,企圖掩蓋事實。然而,根據《公安法》和《國家賠償法》,政府與警察利用公權力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,必須承擔賠償責任。賠償是補償,不是逃避犯罪責任的遮羞布。生命被迫害致死,絕不能用金錢來換取沉默。

有人認為大陸對法輪功的迫害無法申訴,因此壞人才如此猖狂。

然而事實並非如此。二十年前,二零零六年三月,湖北省琴斷口監獄獄警秦某某指使犯人毒打法輪功學員周建剛,將其毆打至生命垂危,脊椎被打斷成兩截。監獄為掩蓋真相,不僅誘騙家屬按監獄要求作偽證,還錄了像。後來事件被海外媒體曝光,掩蓋不住,琴斷口監獄不得不調離獄政科科長張勁松、政委胡茂華,並將其他法輪功學員轉押沙洋范家台監獄。之後監獄內部有人稱賠償周建剛家屬75萬元,並表示「這不是全部,以後還要補償」。

報導中,新洲區邾城派出所及「610」人員聲稱:在新洲章林菜市場有六人公開喊「法輪大法好」,並稱其中一人指認是胡尚秀組織的。

看看這些說辭──把人迫害致死後不以為然,還辯稱因為喊了「法輪大法好」。難道迫害致死還有理?在他們眼裏,人的生命毫無價值。這究竟是些甚麼人?

《公安法》寫得清清楚楚: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」「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、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」。那麼,武漢市警察到底是在保護人,還是在迫害人?把人弄死了還毫無悔意,沒有任何反思。

此外,「法輪大法好」不犯法,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不能喊「法輪大法好」。

有人說揭露迫害的文章只能在明慧網發表,認為大陸網站不可能發布。這是多年殘酷迫害形成的認知。然而事實並非絕對。去年武漢市司法局長左大文因參與綁架迫害、在洗腦班毆打法輪功學員,被人在官方網站上實名舉報,最終被免職。

迫害是絕對不能被承認的。


(責任編輯:鄭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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